楚天都市報訊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指出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法院應予准許。
  該《規定》於今日起正式施行。
  法院可責令網站提供侵權者個人信息
  針對網絡侵權難以確定被告的情況,《規定》提出:一是允許原告(即被侵權人)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在原告起訴後,法院可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非法篡改和刪帖
  網絡“水軍”要擔責
  《規定》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等服務的協議,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雇佣、組織、教唆或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個人信息加大保護力度
  侵權賠償最多50萬元
  《規定》明確,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還明確,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內確定賠償數額。
  (原標題:圖文:發帖者誹謗他人 網站“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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